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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来源:中国医师协会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 作者: 马方 浏览次数:

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用)

. 为保证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及临床营养医师执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及临床营养医师执业技能教育培训暂行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  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基地)是指营养治疗管理师及临床营养医师接受执业技能教育培训以提高营养治疗管理及临床营养医学执业技能所具备的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教育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及相关毕业生及从业营养治疗管理行业人员进行的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及临床营养医学教育培训的主要场所。

  三. 教育培训基地设置在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营养治疗健康管理相关领域的社会培训机构、各类医学院校,或各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卫生行业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或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营养科室。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营养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四. 教育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教育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本身的基本条件。

. 教育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需基本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类别
   
. 教育培训基地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营养治疗管理及临床营养医师执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的设置,具有相应教学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满足营养治疗管理从业人员及临床营养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的基本保障,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 组织管理:
  1、建立专门负责营养治疗管理及临床营养医师执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分工职责明确。
    2.
教育培训基地有明确的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项目代表处等管理、人事管理、考评考核等制度。
  4、有基地负责人领导分管主抓教育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5、成立专门负责教育培训各项工作的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小组。
  八、支撑条件:
  1、能提供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及适量的风险金。
  2、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3、妥善解决好学员的学时、学分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
  4. 教育培训基地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

.认定程序:

1.认定机构 为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设立的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项目办公室,中卫华仁(北京)医学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运营支持合作单位为全国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项目总执行机构,负责设立全国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基地项目执行机构。

2. 教育培训基地项目代表处、工作站等由基地负责统一上报全国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项目总执行机构,组织认定。

 十. 申请与受理:
  1、申请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各类医学院校,或各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卫生行业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可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基地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3、评审费用:提出教育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单位和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评审单位缴纳规定的评审费。评审费用于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活动的正常开支。
  4、受理:申请单位应于预设教育培训基地基本条件成熟后提出认定申请,主管职能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十一. 认定步骤:
  1、自评:申报教育培训基地的单位或相关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教育培训基地申请书》,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形式审查:依据《教育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育培训基地做出同意申报的受理结论,并将申报教育培训基地、项目代表处、工作站等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项目办公室。
  3、实地评审:主管职能部门人员应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基地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并将评审通过的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基地、项目代表处、工作站等名单和培训规模报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项目办公室备案。核定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规模评审工作应于30个工作日前完成。
  十二、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公示和再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核定3-6个月内为考核期未通过基地权限将自动降级或注销;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考。通过考核将正式颁发统一编号证书及授牌,评定周期一般为3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根据教育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十三、教育培训基地应按照《营养治疗管理教育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教育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经评审通过的教育培训基地方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申请单位不得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对擅自违规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教育培训基地的申请。 

十四、 经评审通过的教育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和区域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教育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半年内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教育培训基地,可撤消其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

十五、 本办法由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营养治疗管理健康教育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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